為辦理「115年收出養媒合服務團體辦理兒童少年保護個案、無依兒童少年出養及追蹤服務計畫」補助案,請符合資格者,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。

一、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,配合下列事項辦理:(一)申請期間:即日起至114年12月22日。(二)補助項目:專業服務費、業務費和行政效能獎勵。(三)資格條件: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收養及出養相關媒合服務之財團法人、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、教養機構為限。(四)審查方式:本案審查採初審及複審二階段審查,茲說明如下:1.初審:(1) 申請單位資格及應備文件,經本中心審查合格者始得參與複審。(2) 申請資料不齊全者,本中心將通知補件,如未於通知期限內補(正)者,視同資格不符,不得參加複審2.複審(五)補助金額上限:130萬元整(除專業服務費和行政效能獎勵不可勻支外,其餘業務費得依實際需要勻支)。(六)申請方式:提供計畫申請表、計畫書一式2份(含應備文件),以掛號郵寄(郵戳為憑)至臺中市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(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)。二、申請單位倘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 其關係人,請填附件三。三、備註:倘有問題請洽本局業務承辦人張社工,04-22289111#389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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